新《证券法》如何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

2024-05-18 14:07

1. 新《证券法》如何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

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一,在发行条件设置上,将企业发行上市融资权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实增强发行条件包容性,将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尚未盈利甚至尚未产生营业收入的企业也能发行上市;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发行条件透明度,将较为原则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发行条件,精简为更客观、更容易判断的具体情形,减少隐性门槛和实质判断;同时,取消债券发行的净资产、累计余额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标,简化债券发行申报要求,大幅降低债券融资门槛。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着力于让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呈现市场选择判断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强调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将原来发行条件中需要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市场自主选择提供必要的基础。第三,在注册模式设计上,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注册主体,履行注册职责。在此基础上,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发行注册中的审核职责,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为实践中采取行政机关负责注册、自律机构负责审核的注册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间。第四,在主体责任配置上,重构市场各方职责配置。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建立了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令购回制度;强化了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把关职责;在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下,加强了发行承销环节的合规约束。第五,在配套实施机制上,统筹完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场有效约束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退市制度及时清理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企业,保持出口畅通;同时完善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配套制度。

新《证券法》如何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

2.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注册制,即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是公司发行证券上市的制度,其区别于核准制。

特征是快进快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时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而核准制手续多,上市和退市的条件都多,例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优质的新兴企业难以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一些业绩恶劣的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很长。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会导致市场生态出现重大变化,优质企业容易上市而劣质企业容易退市,退市则高位套牢的资金无法期望于下个牛市去解套,因此对散户的能力要求提高了,会淘汰部分散户而扩大机构资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场的规模。【摘要】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提问】
注册制就是取消A股的计划生育,以后只要合法合规随便生,但公司是龙是从虫,股价是高是低,投资是赢是亏,交给市场买者自负。管理层未来的重点将是抓违法乱纪抓老千。【回答】
注册制,即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是公司发行证券上市的制度,其区别于核准制。

特征是快进快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时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而核准制手续多,上市和退市的条件都多,例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优质的新兴企业难以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一些业绩恶劣的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很长。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会导致市场生态出现重大变化,优质企业容易上市而劣质企业容易退市,退市则高位套牢的资金无法期望于下个牛市去解套,因此对散户的能力要求提高了,会淘汰部分散户而扩大机构资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场的规模。【回答】

3.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您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摘要】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提问】
您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回答】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4.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转变

两种发行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注册制强调让市场决定股票的价值,行政干预应尽量减少,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和融资功能。而核准制要求监管机构提前对要求上市的企业进行价值判断,保证证券市场上均为优质上市公司,主要适用于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发展尚未规范的证券市场。而我国证券市场则处于制度尚未完善,却需要充分发挥融资功能的阶段。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通过完善市场的基础性问题来实现资本市场的飞跃。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基本萎缩,银行贷款占到企业融资的90%以上。这不仅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也使证券市场边缘化的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改革证券发行制度,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已成当务之急。
虽然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有助于降低政府对市场行政干预带来的效率扭曲,使更多的企业进入市场融资,解决目前资本市场融资难题,但是,从现在到完善市场的政策实施存在一个时滞,从这些政策实施到产生效果又存在一个时滞,在这两个时滞中,证券市场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尤其是最近的权证市场凸现证券市场的炒作之风依然盛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寻求一条“中间道路”注册制与核准制并存。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融资规模设定不同的发行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筹资额较小的企业,不妨采用注册制,因为其规模有限,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较小;而对于规模较大、筹资额较大的企业实行核准制,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注册制的本意是让监管当局从对市场的行政干预中脱身,加强对证券市场合规性监督,如增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等,并不是说监管部门从此放弃对市场风险的监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较盛的背景下,实现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其他风险防范技术。例如,完善保荐人制度,增加其连带责任,保荐人不仅要承担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保荐责任,还要承担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保荐人严把“入门关”,发掘、培育和遴选运作规范、财务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高的企业,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水平,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石。

5. 证券法落地注册制改革 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回答如下:
新证券法推行的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虽然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但是,却能助推围绕服务科创企业提供多维度、准确性、完整性评估服务的诸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披露平台,投资机构等快速成长。
在国内,被普通百姓认为最保险和最让人安心的财产管理方式是银行存款,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如果把通货膨胀考虑进去,储蓄几乎就是负利率,这对普通百姓而言,无形伤害却也无奈。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根据人均GDP和购买力,我国中产阶级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至50万人民币之间,而国内中产阶层的财富在房产上的配置比例高达79.5%,金融资产占比过低,仅有10.8%。大家少配置金融资产背后原因,除房产价值飙升占用资金外,国内金融的投机性可以说是阻挡中产进入的隐形因素。
从中国资本市场市值看,占比最高的产业,一直是以银行和券商为代表的金融产业,以及代表着过去几十年土地资本化受益者的房地产、采掘业和大宗商品原材料产业。这种以银行为主导,通过不断吸收百姓存款,从上向下、从大到小推进的间接融资体系,根本上直接服务于拥有大量资产可供抵押且现金流稳定的成熟企业,当然,银行资金的追逐对象主要是大企业的信用。而这种优先银行创富的模式,却用储蓄的方式间接剥夺了百姓参与更多经济形式的机会。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到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带着自身高风险、高成长的个性,用先进生产力一再证明,他们才掌握着时代变革的最佳信用通行证。不过,当下国内的信用环境,依然得不到银行资本体系的关照。新证券法推进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进入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机会,另一方面,完善的价值评价和信用服务体系,也将促进普通百姓有更多参与热情。
给技术赋予信用 让普通人分享红利
对于国内而言,适宜的基础信用环境营造,及对创新科技价值评价手段完善还任重道远。
参考美国经济发展史,几乎每一次大规模的经济浪潮或技术进步都是依托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产业,以及世纪之交以网络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都首先在美国兴起,其资本市场更是功不可没。当然,美国的资本市场游戏都是机构在玩,经济浪潮惠及普通人的占比很低,但对于中国百姓而言,以家族为核心,善于储蓄和价值投资的惯性,让每个家族或多或少都手有余钱,分享到这波经济红利的可能性更高。
在《通知》中,强调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其中,通过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此举一方面为科技创新企业梳理、挖掘自身技术价值,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真实完善信息审核,为有价值的技术赋予信用,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注册制的推行,无疑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驱动下,一场主动的资本市场改革,为发挥资本市场助推新经济浪潮前行铺路。不仅解决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的“散户投机”困境,更是在培养产业研究和价值投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交易结构,相信能让普通人真正享有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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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落地注册制改革 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6. 证券注册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核制下,由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这虽然短期有稳定股指和投资者心理的作用,但却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场供求扭曲,对中长期股市发展不利。
证监会主席肖刚认为,审核制行政干预过多且主观色彩浓,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造成了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代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不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稳定运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的天然权利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注册制的实践来看,注册制的一大特征是企业拥有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天然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肖刚认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注册制的监管理念,这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政府不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和“背书”,监管机构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但要对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负责,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地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不再对发行人‘背书’,也不过多关注企业以往业绩、未来发展前景,这些都交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股票发行数量与价格由市场各方博弈,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
据肖钢介绍,在目前拟定的初步方案中,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建立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内在约束,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同时,加快监管转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法治导向,依法治市。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完善股票发行上市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推进注册制改革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比如,可能影响投资者对股市扩容的心理预期,一些企业可能出现高价发行,一些公司质量不高和欺诈发行的风险加大等。
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形成共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改革合力。

7.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当前在我国推出证券发行注册制时机成熟吗?为什么?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现在时机是否成熟这个问题很难给你一个确定的回复。市场上意见不一致,一部分认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有利整个市场的发展。另一部分认为A股投资者的整体素质还无法适应注册制,不推行注册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当前在我国推出证券发行注册制时机成熟吗?为什么?

8.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理论机制

1、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发行者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2、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有依据公开信息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能力。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作投资者的权利。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者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质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4、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5、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6、在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和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